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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共500余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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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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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共500余万,被罚
【概要描述】沧州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共500余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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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沧税二稽处〔2024〕11号
【处罚事由】
(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
该单位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取得并认证抵扣138份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山县税务局证实为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138份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2290817.89元,其中2015年5月增值税333178.3元、2016年11月增值税507656.72元、2016年12月增值税1025460.22元、2017年3月增值税424522.65元。
(二)上述因少缴增值税相应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以虚开的发票为依据税前扣除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处罚决定及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补缴少缴的增值税2290817.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0357.26元、企业所得税2894387.52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应追缴企业上述少缴税款(指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并对企业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依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2003年10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教育费附加68724.54元,地方教育附加45816.35元。
以上涉及税款税费共计546010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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