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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1)新支线飞机,指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2)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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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7 1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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